炼乳卫生标准
炼乳卫生标准GB 13102—2010,详细规定了炼乳的卫生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过程、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适用于以牛(羊)乳、乳粉为原料制成的炼乳。标准强调了食品添加剂、原料和生产过程的严格卫生管理,确保炼乳产品的安全性和品质。
范围 (GB 13102—2010 )本标准规定了炼乳的卫生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牛(羊)乳、乳粉为原料制成的炼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25191-2010 调制乳:明确了调制乳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指标。GB19302-2010 发酵乳:发酵乳的生产标准和检测方法。GB13102-2010 炼乳:炼乳的品质控制和营养成分规定。其他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稀奶油、干酪、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涵盖了生产、检测和营养指标。
GB25191-2010 调制乳标准明确了调制乳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指标,保障其质量。 GB19302-2010 发酵乳标准涵盖了发酵乳的生产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乳酸菌的活性和产品风味。 GB13102-2010 炼乳标准规定了炼乳的品质控制和营养成分,保证其营养价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生鲜乳的收购、销售与购进的严格监管。首先,第十六条强调,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具有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专业生产合作组织设立,且需具备法定条件并获得县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改建或扩建时,需依法申请更新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中,如未遵循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奶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业主管部门。